買屋簽約 享5天以上審閱權 保障對象僅限與企業簽約之個人

2010年03月13日【林承志╱台北報導】景氣復甦,房貸利率仍在低點,不少民眾趁機買下人生的第1棟房子,或選擇置產投資。但須注意,無論是購買預售屋或者透過仲介買下中古屋,在簽下不動產買賣交易契約之前,消費者都擁有「契約審閱權」。預售屋及成屋之定型化契約審閱權至少5天,若是與房仲簽立委託銷售契約至少有3天審閱期,消費者應善加利用多看多聽。
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1條之1的規定: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,購買預售及成屋至少有5天契約審閱期,委託房仲待售屋時,則有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。
委託房仲至少3天,此立法的意義在於,保障消費者簽約前都有充分的時間去瞭解定型化契約的內容,如果,企業經營者在訂約前,未給予消費者合理的審閱期間,則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
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例為例,在台中有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,支付定金後,成立買賣契約,但發現建商未提供契約審閱期,家人也反對購屋,因而要求建商解約及退還定金。經過地政處協調處理,消費者最後成功要回10萬元定金也解除契約。
相同案例也發生在委託仲介業者買賣成屋的案件中,只要消費者發現仲介業者未提供審閱期供民眾審閱,消費者可主張已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無效。
向私人買屋不保障需要特別注意的還有,也有業者為避免此類麻煩,會在不動產交易契約當中會加註「自願放棄審閱權利」條款。
從以往的判例中,會發現此類消費者一旦簽訂相關條款後,就無權主張契約審閱權。但在去年最高法院對於此類條款做出最新判例,認為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項條款該屬無效。
儘管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對於簽訂契約有其保障,但律師李岳洋說,契約審閱權保障對象僅限於與企業簽訂合約的個人,若是個人與個人簽訂契約,則無契約審閱權的問題,消費者向私人買賣不動產,一旦簽訂後,合約立即生效。若有意反悔,則須負擔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責任。

李岳洋表示,懲罰性違約金屬於個人約定無特別規範,但須注意除違約金外,被害人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,民眾須特別注意。

各項契約審閱權比較
契約類型/簽定對象/契約審閱期
一般定型化契約/企業經營者/30天
成屋、預售屋定型化契約/代銷業者、建商/5天
委託仲介業者銷售契約/仲介業者/3天
不動產買賣契約/買賣雙方個人/無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