聶瑞毅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傳喚-交互詰問(一)

交互詰問制度,於英美系國家的法制下,是訴訟程序中非常重要、核心的部分,其制度主要目的是緊扣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核心:「發現真實」。誠然,我們也不會說因為有了交互詰問制度,刑事案件的案情必然就會明朗,但藉由主詰問、反詰問、覆主詰問及覆反詰問的過程,對於案情的還原,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,也難怪或有人云及:「交互詰問是人類為發現真實所發明出來最偉大的法律機制」。

我國有關交互詰問制度的法律,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,為人證調查程序的一環,受詰問對象主要是證人及鑑定人。而前述提到的主詰問以及反詰問,其實是從傳喚方的角度切入所作出的區別,一般來說,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,既是以建立對己有利的證言為目的,故應由其來行主詰問,而於主詰問完畢後,行反詰問的一方,是以彈劾、打擊主詰問者所建立的有利證述為目的,因此在反詰問的時候容許為一定程度的誘導(Suggestive interrogation),而以法院的角度來說,藉由公訴人即檢察官、辯護人雙方於交互詰問過程中的相互攻擊,可以交互檢驗卷內證據,以此來形成對一方有利之心證。

因此我們從前面的敘述中,不難發現交互詰問具有很強烈的對抗性,甚至可以說是一定程度的競技性,因為除了要求詰問者需具備一定程度的攻防技巧、臨場反應及膽識外,事前更需要經過熟讀卷證、設計問題、預判檢察官提出的問題並加以演練,方能於法庭活動中完美表現,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辯護律師,而一般被告若不懂交互詰問的規則和要領,幾乎完全不能適應這種制度,而這也是筆者想陸續撰文,藉以分享交互詰問實務心得的主要原因。